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条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条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条件体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现在的社会,提前消费几乎被绝大多数年轻人所接受,贷款买房、买车、做生意……几乎达到了万物皆可贷的程度。这是个好的事情,可如果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出现漏洞和纰漏,给自己带来损失。审核的人们能够认真审核资质,贷款人能够履行承诺,按时按数偿还贷款,双方都能够在这良性的关系中得到发展。
  
  
  
总结: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条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条件体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发现开发商存在偷税漏税则怎样举报
      发现开发商存在偷税漏税则怎样举报发现开发商存在偷税漏税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


·合同法违约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合同法违约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一、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处理办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是承担违约的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中华人......


·姓名权内容有哪些
      姓名权内容有哪些在我国,姓名一般都是由父母确定的,很多人都觉得只是一个代号而已,没有实际的作用。但是法律是赋予了公民姓名权的。那么姓名权包含了哪些内容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


·什么辞退员工不赔经济补偿
      什么辞退员工不赔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一、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


·一、醉驾驾驶证能不吊销吗?
      一、醉驾驾驶证能不吊销吗?吊销驾照是行政处罚,不会无故取消。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条件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