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判断一下在债务的欠条上面,是否有夫妻共同的签名,或者是是否是双方都已经知晓到的这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说是其中一方来进行的借款,但是用于家庭方面的支出的话,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这里的追认就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作出,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部分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外借债。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很绝对的认为所欠的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能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属。不过要是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的约定时,那么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实也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的,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对外借债的时候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往往就会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而作为债权人,在主张的时候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将这部分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二、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在当代社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些债务方面的支出的时候,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个划分的,毕竟的话离婚是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进行一个共同债务的承担的,需要划分一下具体的比例,所以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就非常重要了。
  
  
  
总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判断一下在债务的欠条上面,是否有夫妻共同的签名,或者是是否是双方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意向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意向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意向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意向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抢注商标无效宣告后果是什么
      一、抢注商标无效宣告后果是什么商标宣告无效就是对一件注册商标宣告权利失效,相当于被判了死刑,这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是杀伤力十分巨大的。面对商标被无效的危险,必须积极应对、尽全力挽......


·一、交通事故件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件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经济仲裁申请人不适格仲裁机构会立案吗
      经济仲裁申请人不适格仲裁机构会立案吗一、经济仲裁申请人不适格仲裁机构会立案吗?经济仲裁申请人不适格的话仲裁机构不会立案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


·未成年打架保证金能退吗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违反相关规定的,那么在结束的时候,可以领取银行退还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


·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