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辞退劳务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一、辞退劳务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的工作有重大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被追究刑事责任;
  
  6.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7.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二、关于经济补偿:
  
  如果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或赔偿;没有以上情形时;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提出: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劳务人员是公司所拥有的权利,但必须要确保辞退的条款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此情形在辞退之后不会让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从而自己也不会承担任何的经济补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总结:一、辞退劳务人员的情形有哪些?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刑事诉讼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是多少?
      刑事诉讼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是多少?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的维权意识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大都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人身伤害,另一种则是财产赔偿。而在报案的过程中,则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什么 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实践中,私放在押人员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徇私枉法罪,两罪比较容易混为一谈。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罪与非罪十分关键。只有定罪正......


·套路贷一般多久结案犯罪嫌疑人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套路贷一般多久结案犯罪嫌疑人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一、套路贷一般多久结案犯罪嫌疑人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1、套路贷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


·一、购房逾期未交房违约金是怎么算的?
      一、购房逾期未交房违约金是怎么算的(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


·法律规定不可以结婚的人都有哪些?
      可能很多人都以为每个人都是可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但其实实践中有部分人是不可以结婚的,这点我国相关法律中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在申请办理结婚手续之后,各位可以先对比一下自身情况,看是......


·工伤事故赔偿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2、工伤的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一、辞退劳务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