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判决标准是什么?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判决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本罪损坏的对象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完全相同,即限于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损坏家用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构成本罪。2、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区别之一。3、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严重结果必须有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区别的关键。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结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对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相关判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来进行判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或者极劣的社会影响的,则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总结: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判决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赌博参与者被警察抓了怎么办
      一般给予行政处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是......


·民事诉讼上诉时间超了,该怎么办?
      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并不是一审判决后就定案,如果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或者又有新的证据出现,当事人可以再次向上一级法院进行再次上诉。但是,很多人对于再次上诉的时间期限没有概念,往往会......


·《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一、《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


·什么算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一、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判决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