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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吗?

  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吗?
  
    一、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吗?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征地的审批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征地的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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