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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可以逃避财产分割吗?

  一、保险可以逃避财产分割吗?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经常因为所购买的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如何解决并无规定。一般来说,由于该保险合同订立于婚前,购买保险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债务虽延续至婚后继续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有鉴于此,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财产用以缴纳保险费而取得保险利益;而在离婚时,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只要是结婚后买的保险,无论是自己买还是为对方买,均为夫妻共同投保,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需要进行分割的。分割的办法有两种:一是退保,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两人一人一半。不过,这办法其实不太好,损失比较大,退回的现金价值一般都是比交的保费少的。若是短期险还好,本来就交的少,若是长期险,就不划算。二是变更投保人,也就相当于将保单转让。在婚内,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购买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如果发生理赔,一般就是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津贴、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医疗保险金等,属于被保险人婚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在婚内,夫妻一方以受益人身份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属于婚内个人财产,离婚不被分割。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不退保的情况下:1.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保险虽然也是财产的一种,但是在进行离婚分配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是在婚前采用个人财产进行购买,但是受益人是离婚的对象的话,那么可以更改保险的受益人。如果双方是用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保险,需要双方进行商议,是否进行退保或者是直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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