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签了试用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签了试用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签合同后,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这类劳动合同时,应积极的按照相关的劳动法律进行办理。相关的劳动法律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进行辞职时应积极的向用人单位进行说明,用人单位应积极的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办理辞职。
  
  
  
总结:签了试用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签合同后,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周期是怎么规定
      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周期是怎么规定的实际上很多改变您生活的一些新的发明物,只要当事人申请过国家知识产权以后就属于个人专利。申请专利以后,就代表着该项发明是可以为当事人带来商业利润......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一)
      总包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  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近年来环保部门针对环保做足宣传工作,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大力
      近年来环保部门针对环保做足宣传工作,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大力开展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企业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效减轻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我们就来......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两种典型的破坏婚姻的行为,由于军人的特殊性,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总是困扰着许多人。并且还有许多人对此二者不太能区分。那么,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


·一、欠款人如果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欠款人如果转移财产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一些商家为了收取更多的利益,在进货成本方面尽量压低,但同时这种低成本的产品在质量上有很大的问题,如果顾客没有注意的话,是不会轻易发现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如果尚未构成犯罪,......


签了试用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