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赔偿损失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赔偿损失吗?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按照合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房屋租赁违约金不能确定一个明确数额的限额,只能在个案中根据对方的损失大小,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出租人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就不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相反,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还可以让承租人赔偿损失的,如果约定低于实际损失的话,当然以实际损失为准。
  
  
  
总结: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赔偿损失吗?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按照合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现代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针对死刑这种刑法制度,在有些西方国家刑法量刑上并没有死刑。但是在我国从来就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有一些犯罪活动是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针对这类案件一般我国法院都会对当事人......


·恶意抢注商标是否有效?
      恶意抢注商标是否有效?恶意抢注商标是否有效?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


·对外工程承包的含义是什么?
      对外工程承包的含义是什么?根据2008年9月起实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


·财产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侵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确实是随处可见,因为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赔偿问题也经常发生。通常情况下,您都是以协商为准,如果协商不成的,才会去法院进行民事方面的起诉。起诉的话,必然......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一年时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


·行贿人员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一、行贿人员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1、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赔偿损失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