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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法律规定是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到位时间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在变更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验资证明外,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非公司制企业相关验资证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二、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股权出资、债转股的登记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涵盖在新《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并根据新的提交材料规范,涉及变更事项按变更处理,涉及备案事项的按备案处理。原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相关“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当代社会虽然公司法当中规定了注册资本并不需要进行验资,也不需要有10角的注册资本,但是在注册资本认缴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还是需要将其实缴到位的,具体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主要还是由设立公司的人员来进行自由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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