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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的追缴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罚没款的追缴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罚没款的追缴时限的规定任何人在被判处支付罚没款之后需要在半个月之内缴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法规的除外。前款法规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前述第三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罚金跟追缴有区别吗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处理不同。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3、依据不同。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
  
  
  任何被行政机关要求支付罚没款的民事主体,都必须要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该罚没款,若是其在期限内并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罚金,此时也可以提出延期支付的请求,但是延期的期限也不会超过三个月,若是限定期限内依旧不缴纳,可能会被判处支付更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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