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

  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不合法的,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二、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公产房由于夫妻双方指具有房产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故此并不能分割该房产,此种情形下,若是夫妻栓双方没有其他的财产,此时就不会涉及到财产的纠纷问题。若是在离婚时,双方擅自处分了公产房,此时也不会产生司法效力。
  
  
  
总结: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不合法的,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据银监会网站消息,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烫伤工伤鉴定等级标准以及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在高温的环境中工作很容易发生烫伤事件,在烫伤之后,职工会去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金。若是普通的烫伤,用人单位只需要赔偿受伤员工的医院费、误工费即可,若该烫伤经权威机构鉴定达到伤残等......


·国企能发加班工资吗,有哪些规定
      国企能发加班工资吗,有哪些规定发放加班费是劳动法的要求,是合法的行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怎么签署投标保证金协议?
      怎么签署投标保证金协议?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保证甲方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就交纳投标保证金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一、乙方自愿报名......


·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明确工资总收入,劳动者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其计发基数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2、实行岗位......


·申请国家赔偿的材料有哪些准备?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人身或者财产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侵权机关应履行义务,依法给与我们国家赔偿。由赔偿请求者申请,做好准备。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材料有哪些?来......


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