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主要体现发生的事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三方面,
  
  
  按照《民法总则》的第194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的6个月以内,如果是由于这些障碍而导致行使不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
  
  
  (1)、不可抗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人,或是没有民事的行为能力的人,还有就是法定代理人死亡了的,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是丧失了代理权的。
  
  
  (3)、继承开始了,但是却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或是继承人。
  
  
  (4)、权利人被人控制。
  
  
  (5)、其他因素的导致权利人行使不了请求权的某种障碍。
  
  
  从诉讼中止时效的因素被消除掉的日期算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就届满了。
  
  
  有这些情况之一的,就要认定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第14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所以会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的一方直接地给对方的当事人递出主张权利的文书,而且对方的当事人是在这个文书上签了字,或者盖了章,又或是虽然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是是可以以别的方式来证明这个文书是已经到达了对方的当事人的。
  
  
  (2)、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是使用发送数据电文,以及是信件,并且以此来主张他的权利的,而这个信件或数据电文是已经到达了对方的当事人手中的。
  
  
  (3)、当事人的一方是属于金融机构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和当事人的约定,然后从对方的当事人所有的账户中去扣收应有的欠款的本息的。
  
  
  (4)、当事人的一方如果下落不明,而对方的当事人是在国家级的或是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一方的住所地的省级权威或较大的媒体上刊登了有他的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告,不过法律和司法的解释有其他的特别的规定的,可以用他的规定。
  
  
  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口头、书面均可。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在时效的范围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之后会导致的法律效果是由很大的差异的,中止的情形发生时,一般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但是中断的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中断为由,而不需要履行合同之中约定的义务。
  
  
  
  
总结: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主要体现发生的事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三方面,按照《民法总则》的第194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打架斗殴行政拘留多长时间?
      打架斗殴行政拘留多长时间?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


·工伤不认定部分如何赔付
      工伤不认定部分如何赔付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单位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不能主张加班费。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休假人员,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机动车被扣的时间是多久
      机动车被扣的时间是多久一、机动车被扣的时间是多久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防高空坠物措施都有哪些
      防高空坠物措施都有哪些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高空坠物也是时有发生,给您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防高空坠物措施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加以防范,等造成伤害的时候就追回莫急了。......


·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对于国家行政机构,为了实现当地城区建设的需要,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现行法可以知道,在征收土地之后,被征收......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