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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不同于行政处罚的正常步骤,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便捷性和高效性。 行政人员可以当场根据违法者的行为作出处罚,并不需要开具任何的证明,或者是向上报批等等。具体来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四点。
  
  二、具体的特点:
  
  
  第一,可以由执法人员自行实施。
  
  1.通常来讲,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来保证对于这个案情的判断有一个公平的标准,不过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中,有一个人是也是可以的。如果在实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使用了简易程序的话,那么执法人员,也可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当然也可以是一个人。例如在交通事故当中,交警就可以一个人对于肇事的双方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实施。
  
  2.如果是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的话,需要行政部门立案,然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最后来做惩罚,可是如果使用了简易程序的话,就可以当场来实施处罚,没有必要进行立案了。还是上文中提到的交通肇事之后,交警对于责任事故的认定以及对于双方的处罚就是属于当场实施的,并不需要再去立案。
  
  第三,对于证据的要求比较少。
  
  3.在我国,如果想要做出什么处罚的话,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不过如果使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话,由于要求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使得没有那么多时间去搜集像其他处罚一样的证据,所以只需要拿到必要证据就可以,例如笔录和现场的勘察报告等等。只要这份证据能够证明此次事件的存在,并且责任的分配的话,就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了。
  
  第四,处罚结果口头告知就可以。
  
  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话,需要上级部门颁发一个告知书。在告知书里面会明确写道该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交纳罚款或者是执行惩罚的方式等等。不过如果在简易程序当中想要处罚的话,就不需要颁布这个告知书,只需要口头告知就可以,例如对于商店的口头警告,对于违法者的罚款等等。
  
  当然行政处罚的前一程序也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所以如果有不符的话,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定要拿到当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证明。总体来讲还是围绕在便捷性和简易性上来说的,这也是行政工作当中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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