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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伙协议纠纷要如何规避?

  解除合伙协议纠纷要如何规避? 一、合伙协议产生纠纷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实际上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和合伙企业三种。个人合伙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自然人合伙。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合伙企业章程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一种企业形态。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
  个人合伙成立十分简便,只要投入资金有个口头约定就可以。但个人合伙也最经常发生纠纷,最常见的纠纷是在个人合伙营利时一方拒不承认对方是合伙人而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侵吞合伙营利;另一种合伙纠纷是在合伙亏损时,一方拒不承认自己是合伙人而主张相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逃避合伙的连带责任。
   二、解除合伙协议后的责任
  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1、退伙应当允许: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三、解除合伙协议应遵守的原则
  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只是规定退伙应当允许的原则。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
  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退伙规则如下:
  1、合伙人有约定不得退伙的:
  (1)应当按照约定不得退伙;
  (2)但合伙人有重大理由需要退伙的,可以请求退伙。
  2、合伙人没有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如果是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退伙;
  (2)如果是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退伙。
  3、因退伙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上述内容是我们整理的关于解除合伙协议纠纷的资料,一般来说,合同产生纠纷,首先都是按照提前制定的书面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上没有规定,双方可以私下协商达成一致,若无法协商,则可依据《物权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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