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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病情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病情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精神病人是一种以精神无能,行为异常为主要特征的疾病,无论采取任何办法,精神病人始终无民事能力,也就无法成家立业,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是出生前与生俱来的疾病,是遗传因子(基因)发生了改变而引起的神经疾病,遗传因子为什么会发生改变,有研究认为可能是受精卵着床至形成脊椎时严重缺乏营养所致。由于先天多基因发生改变而引的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疾病。所以药物只能治标不能治根,药物根治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疾病的主因是基因。而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二、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1)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被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2)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3)鉴定人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4)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的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在不具备解决案件中的某种专门知识或在公司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鉴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到相关判断,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具有鉴定精神病的专业能力,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介于精神病医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全称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即“运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及法学有关知识,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并且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这样是为鉴定人能公平公正的利用其专业,不受外界、情绪影响地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在现代诉讼活动当中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对于案件的推动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的相关资质等等,都有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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