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怎么处理?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怎么处理?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筑物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的规定来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二、司法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构筑物应当以假设开发法资产评估的方式来补偿。其理由:本案地上建、构筑物无论处于什么状态,均具房屋属性,应当适用建设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6月3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的规定来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构筑物应当以“成本加损失加必要费用”的审核方式来补偿。其理由:行政补偿无论以收回行政许可或是征收房屋的方式定性来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物权所有人的保障,体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对地上构建附着物进行合理、适当的补偿。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应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原则,但不能忽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由于属性不同,法律、法规对其补偿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虽然土地作用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但是土地上的房产却是永久属于个人的,那么在进行房产拆迁或者其它情况下,必须对建筑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当前棚改政策的现象。在土地拆迁的实际中,具体的赔偿价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由当地政府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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