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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诉讼

  法律对于非婚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方面规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来抚养,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交由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如子女在哺乳期内,那么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来抚养。但如果父亲条件较好,而且母亲也同意,那么也可以由父亲来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应当征求子女本人自己的意见。如果一方把未成年子女送给别人收养的,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另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抚养费金额一般是参照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和支付方的收入水平来决定,具体金额还要看当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如果当非法同居双方在子女的抚养问题方面产生了争议,那么可以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么异同呢?婚姻法规定:非婚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够危害或歧视。如果生父或生母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话,需要负担生活费与教育费。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同居关系解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种情形以外:当事人请求要解除的同居关系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判决。婚姻法明令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当事人如果请求法院解除此种同居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且应当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对于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当事人起诉只是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且应当平等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同居关系由于不是法定婚姻关系,所以权益受不到法律保护,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的没有法律依据,即使由于一方出轨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者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也怒能要求赔偿。除非一方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才能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解释规定,对于同一婚姻关系法院分别受理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离婚这两个不同案件时,应该先对前者案件进行审理,而后者案件的审理应该在前者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若死亡,但死亡时间在一年内,那么生存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同居一方死亡,那么另一方申请继承死者遗产的话,如果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规定:第一种:对于继承人之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第二种:被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以上两种人可以适当分给他们一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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