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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构成重大误解

  哪些情况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如果一方出现了重大误解的,那么该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情况构成重大误解呢?而在实践中,对于因重大误解签的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况构成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二、因重大误解签的合同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关于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上文中已经总结了四种,各位可以适当的参考了解一下。此外,我们还要知道的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不同的,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会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而对于该损失一般也是需要提供相关的的证据,否则将不被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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