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成年犯罪处罚不合理,是怎么处罚未成年的?

  一、未成年犯罪处罚不合理,是怎么处罚未成年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4周岁不满16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根据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
  
  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报复占主要原因
  
  根据最高检相关数据显示,校园暴力案件的70%源于报复。校园暴力案报复型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为发泄怨气而报复的9件,占64.2%;因男女朋友交往引发争风吃醋,蓄意报复的4件,占28.6%;因哥们义气或加入不良圈子,而被纠集帮助他人实施报复的3件,占21.4%;因不服老师的管教而进行报复的1件,占7.1%。
  
  那么未成年人为什么会有报复呢?根据最高检相关分析得知,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原因外,其报复行为大多由于学生与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引发。
  
  譬如学生吸烟、酗酒、缺课、携带管制刀具等,并以此直接对抗校规校纪;讲究哥们义气,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打架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多次被同学欺负后,从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并通过报复进行私力救济等;受家庭暴力影响,孩子个性独断、专横、暴躁;因家庭经济条件差,为了攀比等,这些情况也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
  
  2、社会环境原因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
  
  3、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叛逆
  
  从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自愈。
  
  未成年人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一般是以教育和感化的方式作出处罚,也会根据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犯罪情形,给予未成年人减轻或从轻的处罚。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与包容,正确耐心的教导教育他们,以免误入歧途。
  
  
总结:一、未成年犯罪处罚不合理,是怎么处罚未成年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债权债务转让重组有什么区别?
      债权债务转让重组有什么区别?一、债权债务转让重组的区别债务重组一般是债务人还不起债务的时候和债权人协商改变还款的金额和方式,债权债务转让是债权人债务人主动做出的转让行为。还款能力......


·关于北京退休金调整之案是什么
      关于北京退休金调整之案是什么每个地方有权自己出具社保方针政策,建议你直接到你们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即可。关于北京退休金调整之案就为您解答到此。二、退休金退休金(PensionPlan),是企......


·怎样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怎样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


·婚姻法中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处理
      婚姻法中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


·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一、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


·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处罚是什么?
      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处罚是什么?一、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处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


未成年犯罪处罚不合理,是怎么处罚未成年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