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了上述的前六种情形,《财产分割意见》以概括式的条文作了兜底式的规定,即“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为实践中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对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为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看其侵权行为有没有 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权行为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所谓“受益”应是指物质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况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财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则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是应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和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等综合分析。3、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被处以罚款,从事犯罪活动被处罚金或被受害人家属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二、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认定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婚姻终结时,对家庭债务的划分,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以夫或妻一方名义负担的家庭债务,有可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的性质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别。平常生活中,没有人去刻意区分。
  
  
  
总结: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医疗纠纷调解一般赔偿标准是多少
      医疗纠纷调解一般赔偿标准是多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是您都不愿看见的,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必然会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害,有损害自然要进行赔偿,而医疗纠纷赔偿不管是调解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都会......


·犯罪中止可以减少多少刑期
      具体减少多少刑期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定,对于犯罪中止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车祸去哪里做伤残鉴定
      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


·公积金是怎么算的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规定了对缴......


·入职一个半月被辞退有经济补偿金吗?
      在现代社会,找工作似乎不像那样艰难,现在的工作需求量大。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找工作变得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表现的不好或者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还是会被公司辞职的,很多人在试用期间就被辞退。那......


·关于公司法人变更说明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司法人变更说明的相关规定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市场竞争也逐渐变得激烈,公司选择有责任的法人才能决定公司能否顺利的在社会中立足下去,对于对公司没有有利发展的法人可以进行操作变更......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