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二、 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中:
  
  “应当知道”: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知道”: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
  
  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时效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时效是对于权利人最后的时间规定,如果经过了这样的期限,权利人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可能因此败诉。
  
  
总结: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一、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个体户没有股权转让的说法,可以直接签订财产转让协议转让,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工商登记,把此前债务债权约定清楚,把......


·二审提出先诉抗辩权可以吗,其执行效果是什么?
      二审提出先诉抗辩权可以吗,其执行效果是什么?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是可以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的,而先诉抗辩权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对于此项权利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


·证据不足警方可以不报捕吗
      可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要将案卷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把案卷呈报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


·遇到交通事故纠纷去哪里起诉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决定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首先要确定在哪里起诉的问题。具体来说,遇到交通事故纠纷去哪里起诉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


·2023年宁夏工伤伤残等级待遇怎样?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


·什么情形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什么情形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监外执行,是指......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