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新《刑法》分则第五章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①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②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具体包括: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一般主体。
  
  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哪些属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侵占罪客体要件中,其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②无因管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而保管,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④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
  
  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人认定侵占罪,要注意与盗窃罪相区分。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在当代社会,如果对于他人的财产进行侵占,那么构成我国《刑法》当中的侵占罪,侵占罪是肯定受到法律当中的惩罚的,具体的惩罚的措施应当是按照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的,如果数额比较大,情节比较严重,还会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一、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新《刑法》分则第五章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偷税漏税属于骗税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偷税漏税属于骗税吗?偷税漏税的行为并不属于属于骗税,偷税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逃税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偷税行为的称谓。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骗税以......


·办营业执照时间大约是20个天左右
      办营业执照时间大约是20个天左右,做完税务登记正常应该在一到两个月。办理流程:1.去当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现在一般都可以网上申请核名了。2.准备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房租......


·哺乳假从哪天开始算起?
      哺乳假从那天开始算起?哺乳假从哺乳期开始那天计算。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


·怎么算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
      怎么算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


·股东违规担保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公司的股东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南京房屋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在房价日益高涨的房地产市场,买卖房屋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更多的是一种赚钱的手段和方法。每个地方的政策和限制都不相同,相较于普通地区,一线大城市的买卖会更为严格一些。今天,我们就来......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