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撤销裁决申请属于确认法律文书效力的请求,当事人在其撤销裁决申请书中不必设有被申请人栏目,更不能错误地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撤销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撤销裁决申请书中书面致送单位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另外,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撤销情形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撤销裁决申请书陈述事实、理由时一定要举证加以说明。
   二、申请书的写法
  撤销裁决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内容和写法如下:
   1、首部
  撤销裁决申请书的首部应当写明文书名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文书名称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仲裁申请书。
   2、正文
  在该部分应写明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事项。申请人应当说明原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争议的性质,所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书制作机关的名称及作出裁决的日期、编号,还要说明该仲裁裁决书所违反的法律相关规定,从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撤销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阐述事实、理由,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如果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就应指出仲裁庭组成违反了什么法定程序,是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还是剥夺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等等,都应当陈述的具体、明确,理由充分,并说明有哪些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就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什么证据是伪造的,有何证据能够证明该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就要提出证据说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什么证据,该证据是否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总之,在陈述依据的事实、理由时,都要做到明确具体,证据充分。
   3、尾部
  撤销裁决申请书的尾部首先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并在申请书结尾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注明申请日期。加盖公章。在附件目录中载明撤销裁决申请书的份数,以及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提交证据的名称、份数,并按编号顺序附于申请书后。
  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得出的关于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但是由于法律中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针对具体案件,如果您还存在疑问,建议在网站对在线律师进行进一步咨询。
  
  
  
总结: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一、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是多久一、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是多久?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人防工程招标的要求有哪些
      人防工程招标的要求有哪些人防工程是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所以想要承包人防工程就要经过债标投标的方式,那么人防工程招标的要求有哪些呢?人防工程招标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呢?项目的审批权限又在谁......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一、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


·一、高速路车祸有误工费》吗?
      一、高速路车祸有误工费》吗?车祸中,物工费跟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没有关系,所以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车祸也有误工费的赔偿。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


·公司法股东贷款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贷款的规定是什么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您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通常来说贷款的这种行为也多数发生在银行当中。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该行为人担任的是公司的股东的......


·劳动合同上只盖章没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劳动合同上只盖章没有法人签字有效吗劳动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签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没有法人签字,这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有效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和单位签订,有单位公章......


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