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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了应当具备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的前提之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正确认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是能否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借款纠纷的重要前提。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的判定则相对而言要简单、直观一些。我们认为,对此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这是适用本条的隐含条件。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则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二、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其法律性质。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除适用本条规定外,还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由于金钱的种类物属性,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与夫妻财产的约定相比较,是否就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呢?《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所以,在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对部分共同财产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一样,均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可以视为对部分财产的约定。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财产约定处分的范围大于夫妻之间借款,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其次,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归属,而夫妻间借款则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其主要内容侧重于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再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基于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所有权确定、变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并不产生所有权的变化。最后,两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据婚姻法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没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借款协议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订立。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夫妻双方之间是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还是对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判定。在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是财产约定。综上所述,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满足相应的财产要求,就可以认定夫妻债务关系的成立,在离婚过程中夫妻间的债务关系再区分是否债务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法院对于这种债务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借贷的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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