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的缓刑还需要执行吗
犯罪人员的缓刑还需要执行吗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事案件等违法情况严重的,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不得适用我国的缓刑。如符合这类法律规定的,应积极的递交这类案件的证据,由我国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核办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犯罪人员的缓刑还需要执行吗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公司法人成立的标志是什么?
您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公司数量是很庞大的,但是所有的公司肯定都会有法人,法人基本上就是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老板了。法人对公司是很重要的,一般所有的问题都需要法人来进行解决。公司法人成立的标......
·一、交通意外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有统一规定吗?
一、交通意外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有统一规定吗?交通意外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
·昆山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
昆山市民到医院看病时,如果遇到医疗事故同医疗发生纠纷的,在维权的同时,应当做一个伤残司法鉴定。这样,拿到司法鉴定书后,患者及家属才能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要收取一笔费......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时候,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是涉及到土地部分的改制的。土地隶属国家的资产,肯定在企业改制的时候,不能造成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对于土地资产还是要配合......
·现在开车的人越来越多
现在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人们为了面子或者是便捷的出门,我们会借助汽车等机动车作为代步的工具。行人被机动车撞误工费应该按照受害者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误工的天数来进行赔偿。如果......
·一、买自家土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吗?
一、买自家土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吗?可以公平平等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
犯罪人员的缓刑还需要执行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