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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是人民检察以书面形式通知刑事案件申请人,该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的一种文书。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刑事案件羁押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司法机关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可能是口头通知当事人的,所以无论是否批捕,都一定会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书以后,人民检察院会在通知书当中标注清楚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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