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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有什么联系?

  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有什么联系?
  
  滥用职权,是一种幅度上越权行为,就是说不该你做的你做了。
  
  玩忽职守,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该你做的你没做。
  
  他们的相同点是他们的犯罪主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如何认定徇私舞弊?从汉语词义来看,“徇私”是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违纪的事情。从前述立法本意来看,“徇私舞弊”这一词语在渎职罪中的重点或落脚点在于“徇私”而不在于“舞弊”。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徇私往往随着舞弊,所以才约定俗成地形成了这一词汇。
  
  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徇私,包括徇私情、谋私利两种情形,前者包括顺从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上下级、仇敌、竞争对手等私人关系、感情;后者包括第三人平时小恩小惠、请客送礼、许诺日后给予好处(包括非物质的好处)或行为人为保住自己不应有之利益等。
  
  不论徇私情或谋私利,均是能够给行为人或其亲友带来利益或使其对手失去应有利益,且这种利益之增减与行为人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徇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侵吞公共财产、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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