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如何对肇事逃逸处罚?

  如何对肇事逃逸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此时肇事者往往是不想被法律追究,因而在事故发生后才会有逃逸的行为。那么此时该如何对肇事逃逸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其实主要分为了两方面,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但是这二种处罚是都要进行的,并不是说择一进行处罚。详细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想,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如何对肇事逃逸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此时肇事者往往是不想被法律追究,因而在事故发生后才会有逃逸的行为。那么此时该如何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起算日是哪天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起算日是哪天1、计算期限一般20年“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没钱赔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没钱赔怎么办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如果无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以上的,就要负刑事责任,要坐牢的。如果责任人驾驶的是机动车,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


·上海诉讼离婚律师包括哪些方面
      合适的婚姻是甜蜜的,不合适的婚姻就成为了爱情的坟墓。对于现在这个年代来说,离婚好像已经是很普遍的事了。但是对于有些人来说,想要离婚可是你的另一边又不同意。不知道你是被哪种情况所困扰......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怎么算的
      对于符合条件规定的职工来讲,其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年休假,而由于法律中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单位不得扣其工资,因此又可以称之为带薪年休假。那您知道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怎么算的吗?职工......


·离婚男方要给女方补偿嘛?
      离婚男方要给女方补偿嘛?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买卖合同对履行地点的要求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是指出卖方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提取标的物的具体地点,该约定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一、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交付地点约定不......


如何对肇事逃逸处罚?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