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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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一、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务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来,不能把它隐藏起来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来或写出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4.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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