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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在婚后分居的原因比较多,有的因为一方要到外地学习或工作,而有的则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就可以分居离婚。但此时需要提供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都有哪些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支招。
  一、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虽然夫妻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由不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以上就是感情不和分居的材料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可以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而在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还是要继续的,并不是某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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