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视居住审批过程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审批过程是怎样的?
  
  一、监视居住审批过程是怎样的?
  
  (一)呈批。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四)宣布监视居住。
  
  (五)交付执行。
  
  (六)备案。
  
  (七)监督考察。
  
  (八)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九)解除监视居住。
  
  二、怎样会被监视居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期间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第78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因此办案机关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监视居住后,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并确定监视居住地点后,即可宣布执行监视居住。
  
  
总结:监视居住审批过程是怎样的?一、监视居住审批过程是怎样的?(一)呈批。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在我国代驾车祸怎么办?
      在我国代驾车祸怎么办?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车辆的拥有量也非常的多。由此一来也带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那就是代驾行业。针对目前国家出台各种交通安全法规,人们对交通行驶提高了重......


·配偶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配偶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多久
      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间:法定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限:20日。承诺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限:20日。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


·聚众飙车按什么罪处理?根据法律立案标准是什么?
      聚众飙车情节严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一、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1、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2、决......


监视居住审批过程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