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一、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
  
  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③预查封登记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总结: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一、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个体户合伙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是违法行为吗?
      个体户合伙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是违法行为吗?一、个体户合伙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是违法行为吗?个体户合伙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是违法行为,该股东如果同是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的便利侵占......


·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一)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


·合伙企业法退伙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退伙的规定是怎样的有合伙就有退伙的时候,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当初合伙就是为了追求共同想要的目标,或许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所以想退出。如果你想退伙那你知道合作企业法退伙的规......


·为什么追认必须在行使撤销权之前
      为什么追认必须在行使撤销权之前一、追认是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关系行使的权利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片,......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