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
  
  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总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是多少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是多少一、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是多少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欠钱打借条了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打借条了不还钱怎么办?一、欠钱打借条了不还钱怎么办?拿着欠条起诉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


·怎么确认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怎么确认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只要确认债权的时效已过,就算是时效已经届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


·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处理办法:
      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处理办法: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公司没有与你签订......


·适用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
      适用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


·包庇罪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