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企业拆迁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企业拆迁赔偿项目主要有:一是房产价值赔偿;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二是设备设施赔偿;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2、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3、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三是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四是搬迁奖励赔偿。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总结:企业拆迁赔偿项目主要有:一是房产价值赔偿;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山西省吕梁市......


·肖像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肖像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没有具体数额规定。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精神损害......


·以写借条欺骗违约金是否构成诈骗罪?
      以写借条欺骗违约金是否构成诈骗罪?写借条欺骗违约金构成诈骗罪,特别是以虚假的情况来签订借条,对侵占对方违约金财产的,就构成了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如何理解新刑诉法第173条关于反诉的规定?
      反诉通常出现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但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173条也对刑事反诉进行了规定,由于是修订后颁发的,故而很多法律工作者尚且不知道如何适用,故而很多公民也就自然不甚理解,那么,该如何理......


·重婚两个老婆也不告自己有罪吗?
      重婚两个老婆也不告自己有罪吗?没有罪,因没告此人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


·临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临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


企业拆迁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