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电子招投标这种新型的招标投标方式出现了,但是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电子招投标流程,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电子招投标就像一种在互联网上现场“竞价”,投标者在招投标期间可以无限次投标。这个原则与标准的纸面投标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运作方式不同。电子招投标过程如下:.
  
  1、 一旦投标供应商具有预先资格并通过初审,他们会收到一份简短的ITT,通知他们下一次的招投标范围以及截止日期。
  
  2.投标人被简要介绍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的性质,特别是电子招投标将会怎样进行。一旦发布标书文件(通常为活动开始之前两周),投标者获得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和登录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些准备时间。
  
  3.电子招投标活动可能只持续几个小时。投标者得到他们个人的登录信息(URL地址和密码),在活动中他们可以同时出价。
  
  4. 互联网技术允许投标人看到所有其他人提交的价格,但是隐藏了个人信息从而使每一个投标人保持匿名状态。
  
  5.电子招投标被称作反向拍卖,是因为投标人出价随时间反而降低。投标人可以观看其他的出价,从而知道他们的出价不是最低的。
  
  6.一旦招投标活动结束,密码和电子招投标的网站就会关闭,出价会被仔细检查来确保一致性。
  
  7.和书面招投标一样,也有一段标后谈判PTN 的时间来阐明突出的问题并统一合同授予。
  
  一般说来,电子招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其他报价的偶名都使他比书面招投标得到更低的价格。整个过程更快更有效管理。前期准备时间长于投标时间,总体持续的时间短。
  
  二、电子招投标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投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1、停止运营。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2、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3、责令改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知识,首先电子招投标的流程有7个,其次是电子招投标的法律责任,为您整理了四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或者登陆网站获得详细解答。
  
  
  
  
  
总结: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在现实生活中,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电子招投标这种新型的招标投标方式出现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在我国土地抵押相关法律是怎样的?
      一、在我国土地抵押相关法律是怎样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


·离婚时男方如何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离婚男方如何争女儿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离婚男方想要争夺女儿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女方经济窘迫、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母亲......


·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都会给人带来人身伤害,有的甚至伤及身体内部。只有进行伤残认定,才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那么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呢?其他骨折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但协议本身不能存在违法的情况。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定金与预付款都有哪些不同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定金与预付款究竟有什么......


·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


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