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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是:

   第一,程序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征得发包方同意,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从合同原理而言,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其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要一并转移给他人,也是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其次,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而言,发包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方,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发生变动,征得其同意也是合理的。最后,从管理的角度看,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日后因为转让发生争议,经过发包方同意确认双方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助于避免纠纷。

   第二,主体上,转让方为承包方,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第三,后果上,受让方与发包方成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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