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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则之九

  规则九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等特征。

  

  规则描述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原)《合同法》第 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 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注:《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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